下岗潮是谁主张的,下岗职工档案应该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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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潮是谁主张的,下岗职工档案应该放在哪里?

最近在分析师早网上看到很多关于 “档案在异地,退休时工龄能计算吗?”“如果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应该怎么办?”等相关的问题。现在就我知道的一些政策点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先举个实际存在的例子。

老李是天津户口,1980年—1992年在天津工作,档案也随之在天津, 1992年以后就回到北京工作了,今年正好退休,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享受北京退休待遇,

但是办理退休的部门说他只有20年社保缴纳年限,而不是32年的!由于没有及时把档案转移到北京,1992年之前的在天津工龄不能计算。对老李造成了不少损失!

像老李这种情况很多,首先他的档案没有及时转移到退休地,所以就导致经办是无法对他的档案进行审核的,那么工龄就无法计算。

二、对于滞留在个人手中的职工档案,根据京劳社就发[2007]40号文件规定:持档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申请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自持的职工档案及认定申请书。

三、档案丢失,怎么弄?

目前针对原本没有档案又要建档的失业人员有补档案的政策,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档申请,其他情况档案丢失时没有办法补的,所以大家还是要对个人档案流动多关注。

档案是办理退休时的重要依据,同样档案中记载着个人在社保制度出台之前的工龄。必须要通过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情况来认证,所以档案就变得很重要了,否则对于40,50岁的叔叔阿姨来说,如果没有档案,就没了过渡性养老金,你退休时的养老金也会少很多!

那么将来退休的时候呢 ,如果能够找到档案,增加你的视同年限缴费,那将对你的养老金待遇是非常有利的。

“下岗”,是1996年国家进行企业改制时的专用词语。即:企业改制时,工人在单位工作了多年,根据单位的资产实际情况,按职工工龄总量,确定一年工龄,职工可以得多少钱,由企业出钱,买断职工工龄。从此,职工与单位无任何关系,相关的社保、户籍等关系,全部转入所在居住地的社区。

全国的企业改制,现在已经结束了。“下岗”这个词语,应该没有使用价值。现在企业常用词语,相对改制时的用语“下岗”两个字,其表述方式应该是辞退或失业。

企业改制到今年,已经25多年了。当时五十多岁的人,现在应该都退休了。不应该存在“该怎么办的?”的问题。不过,当时被买断工龄的职工,绝大多数人都变成了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工作难找,酬薪也比较低。续缴社保金的能力较差,缴的养老金也是比较低的。所以,他们现在的退休金比较少,生活比较困难。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把当年“下岗”的工人,纳入弱势群体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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